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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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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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取托管费用属于变相收取利息。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049次举报
2022-02-17


1.金融机构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必须质价相符,即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业务,特别应当体现实质性服务的要求。如果商业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与其为付费方提供的服务不对等,则属于质价不符。

2.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出了收取利息,还收取了资金托管费、合同变更费等。这是与借款直接相关却不表现为利息等直观的融资成本。根据《贷款通则》第24条第4项“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银行在已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借款利息后,又收取上述服务费用,系变相收取利息。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