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首先要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被告按原告的要求为原告提供拍照、相册制作等服务的合同内容和特点来看,双方符合承揽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定作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也是有三大限制的,第一,解除的意思必须通知到对方;第二,解除通知必须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到达对方;第三,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话,必须赔偿损失。而本案中,双方一共签了五份协议,其中第一份1100元的套餐协议最后升级到了2.4万元的协议,也是金额最大的一份协议。对于这份协议的履行,被告确实为两原告拍摄了200多张写真照片,但协议中还包括照片的精修、相册的制作等内容。这里就涉及本案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也是庭上要求被告予以确认的一个时间点,就是什么时候原告通知解除的,实际上原告在签订协议当天晚上11点多提出解除的,而这个时候被告还不可能进行照片精修、相册制作等行为,故而对于这部分尚未履行的内容,被告并不存在损失。被告已经履行的拍摄行为,作为合理损失,在合同解除后原告是应当给予赔偿的,这也是秩序、公正、诚信、平等法律价值的要求;最后,法庭进行了当庭宣判,认定五份协议有的履行完毕,无法解除,有的部分解除,有的全部解除,被告退还原告1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