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属于必须进行登记事项,而股份转让导致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化并非法律规定的工商登记事项,无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股权不是物权,是复合型权利。虽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了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充分披露相关股权信息,但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对股权转让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2.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请求解除对执行标的的冻结,应通过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由执行部门作出相应的执行行为,此并非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法院对此不予审理。
案件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再324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