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关于岗位调整,员工认可公司因部门调整导致员工工资岗位消失。公司对员工工作岗位作出适当调整,具有合理性,也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约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因生产经营,可以调整员工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岗位,员工愿意服从。公司就调岗与员工协商沟通,提供与员工之前岗位相关联的岗位备选,并承诺级别、薪资待遇水平无变化,岗位调整并无不当,员工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工作,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有据,程序合法,对于员工上诉请求,本院碍难支持。
综上所述,员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苏05民终10689号(当事人系化名)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