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普通的美容项目并不具有治疗效果,生活美容服务亦不能保证实施后达到一定效果。美容美发店的员工如果在明知其不具备医疗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承诺其提供的美容服务有医疗效果,致使消费者购买并接受了美容服务,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该美容美发机构会被认定为构成民事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赔偿人身、财产损失的同时,要求经营者基于欺诈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实践中,对于消费者主张损害赔偿的,应要求消费者就损害结果、损害与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