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热力公司签订《供暖服务项目协议》,学校向热力公司支付2019至2020期间的供暖费90万余元。2020年4月,因新冠yiqing影响,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学生延期开学,热力公司对学校教学楼和学生公寓少供暖40天。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热力公司退还40天的供热服务费38万余元,热力公司抗辩未正常供暖期间采取低温运行支出相应费用。
法院认为,新冠yiqing的爆发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防疫要求,推迟学生开学时间,热力公司未正常供暖,合同未能如约履行非双方违约所致,因此产生的损失应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适当分担。热力公司采取低温运行符合我国倡导节约、绿色环保、反对浪费的政策规定,有成本支出,酌定热力公司返还学校20万元。
受新冠yiqing或者yiqing防控措施直接影响产生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分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具体原因,按照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本案的正确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坚决打赢yiqing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