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wuyuan办gong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ban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权获得相应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872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