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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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可能发生争议的情况?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9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15次举报
2022-01-29


以打印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形越来越常见。但原继承法并未规定打印遗嘱,在认定打印遗嘱效力时出现了诸多不同观点,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了不同裁判结果的发生。如何确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回应,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对是否查明遗嘱制作人的分歧。由于对打印遗嘱应由谁制作存在意见分歧,实践中就是否查明遗嘱的制作人也有不同的做法,有些案例查明了遗嘱制作人,有些案例则未查明。

  第二,在查明了遗嘱制作人的情况下,也有不同的裁判方式:将他人制作的打印遗嘱定性为代书遗嘱,以代书遗嘱的要件来衡量遗嘱效力;仅以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就认定有效,不考虑遗嘱的制作过程;回避遗嘱制作人的问题,以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为由确认无效;以遗嘱是遗嘱继承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制作为由确定无效。
  第三,对由利害关系人制作的遗嘱效力认定上的分歧。就此存在以下处理方式:一是完全不考虑遗嘱的制作人,只要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遗嘱即有效;二是将遗嘱无效事由均表述一遍,以此认定遗嘱无效,但并未说明哪些因素导致遗嘱无效;三是明确表示因遗嘱由利害关系人制作故无效;四是不提及制作人问题,以遗嘱不符合其他要件为由确认无效。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