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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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程中因为提供虚假离婚证明,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9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033次举报
2022-01-29


2020315日,原告刘某、被告祝某与居间方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房产,如原告逾期付款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则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交付定金后,被告注销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款并提供了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承诺函》,银行承诺可因本次房屋买卖向原告提供除定金及首期款外剩余购房款项的按揭贷款。

在双方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在填报过户手续时填报的婚姻状态为已婚,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时填写的单身婚姻状态不符,被告据此暂停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要求原告提供首期款支付日之后的婚姻状态证明,否则视为原告不愿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未提供。

202073日,经被告投诉,银行出具了《通知书》,载明经核实发现原告在申请贷款时提供的20171213日已办理的离婚证证明属于虚假资料,故决定终止履行承诺函,在贷款前提条件满足前将不向借款人发放该贷款。

202071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承诺书》,承诺其有能力且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额购房款,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房产交易。原告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货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其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足以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延迟过户违约金,被告则以原告逾期付款超过15个工作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对此,南山法院认为,银行出具《通知书》终止履行承诺函的时间为202073日,从该日起算,原告于2020716日向被告出具了《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承诺书》,该承诺书的出具时间不晚于合同约定的15个工作日内,且原告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货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其履约能力,因此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其无权解除合同。故对于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南山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无权解除合同,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故南山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亦应依其承诺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因原告并未实际向被告支付房款,不满足过户涉案房屋的条件,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迟过户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南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山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先由原告一次性向被告付款后,被告再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