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上已存在抵押权登记,在该抵押权消灭后,买受人未及时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该房屋上又设立新的抵押权登记,买受人客观上不能够办理过户登记。该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要件。
参考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4723号
所以这个情况是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就算是申请执行异议也是不可以的,所以抵押登记撤销之后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永远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