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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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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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时候有抵押,后来抵押取消抵押登记之后未办理过户不能排除执行。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9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555次举报
2022-01-29


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上已存在抵押权登记,在该抵押权消灭后,买受人未及时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该房屋上又设立新的抵押权登记,买受人客观上不能够办理过户登记。该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要件。

参考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4723号

所以这个情况是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就算是申请执行异议也是不可以的,所以抵押登记撤销之后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永远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