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
2.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此点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一般来说,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张国贵律师
1.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
2.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此点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一般来说,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