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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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驾驶定罪量刑吉林省最新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8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740次举报
2022-01-28

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条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如无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为机动车的,不认定为“机动车”。

第九条 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除具有法定不予拘留情节外,公安机关应当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下列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包括犯罪嫌疑人归案过程,是公安机关临时检查、或是因交通事故报案、或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等;

(二)犯罪嫌疑人血样提取笔录或提取登记表,如血液未能及时送检,需说明原因及保存方式;

(三)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四)鉴定意见,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五)证人证言;

(六)被害人陈述;

(七)视听资料;

(八)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九)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检查时又故意当场饮酒的,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醉酒: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已经报警,在警察到达现场前饮酒的,以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准。

第十四条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一般不对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

(一)检验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正确的;

(二)检验单位或者机构、检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有证据证明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

(五)检验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污染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检验的情形。

第十五条对于具有以下情形的,能够补正的应当及时补正;不能有效补正的,相关证据不予采信;属于非法证据的,依法予以排除;对于排除非法证据后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宣告无罪:

(一)抽取血样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导致血样受污染的,或有证据证明抽取的血样受到污染的;

(二)血样提取过程中关于同步录音、录像或血样提取登记表制作等相关程序操作不规范,导致血样来源存疑的;

(三)提取血样后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157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立即送检或者未按照规范低温保存,亦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不能在五日内送检,导致血样可能变质的

(四)其他不规范或违法公安取证行为。

第十六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13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可以增加十五日拘役。

第十九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不具有本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十)项规定的从重情节,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血液酒精含量在18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本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十)项规定的从重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交通事故仅致人轻微伤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二)具备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三)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见义勇为、紧急避险、救治病人而醉驾的。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一)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

(二)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虽然造成交通事故,但致人轻微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较小,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

(三)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并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五)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行为后,又与证人串供,让证人提供虚假证词,试图逃避刑事追究,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八)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九)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不适用缓刑的其他情形。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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