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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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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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利息,但是支付了,要求返还法律支持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5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85次举报
2022-01-25


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而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

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