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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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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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必然有法律效力.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11次举报
2022-01-22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公安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作为本案判断被告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对此,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案中,被告未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而是将机动车停放在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并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纵观本案,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黄老太年岁已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文明行驶,在行车过程中未对通行的路况、行车环境及车辆行驶速度等因素做到合理掌控,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陆某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不当,故不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