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刘某眼中,他早已不是美丽家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已经表决通过不同意其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却迟迟没有去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为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配合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可美丽家装公司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却让刘某大跌眼镜。原来,在收到传票后不久,美丽家装公司再次召开了股东会,形成了不再改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我的总经理职务早已被撤掉了,换成了公司另一个股东王某。半年前,我和公司打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官司,根本不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美丽家装公司代理人则认为,刘某仍是公司的股东,同时公司也没有选任新任法定代表人,刘某仍应参与公司管理。经查明,被告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后,被告公司仍以无人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办理变更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已于2019年解聘原告的总经理职务,并聘任案外人为总经理,自该日后原告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故意迟延变更的行为对原告造成妨碍。对被告公司在诉讼中作出不再改选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法院认为,被告公司解聘原告总经理职务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被告作出上述决议并以此抗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应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案外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