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被告不适格,应立即出具裁定,驳回原告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同时中止审理,待裁定生效后再行恢复对案件的审理。具体理由如下:首先,部分被告不适格,意味着该部分被告不具备当事人资格,不应继续参加案件审理,故此类裁定应在查清事实时立即出具,而不应在案件审结时与判决同时作出。其次,不适格的被告退出诉讼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五十条关于案件中止诉讼的规定。最后,及时作出此类裁定,并立即中止诉讼,不仅使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充分享有上诉等诉讼权利,而且能使裁定及时得到二审检验,有利于从程序上确保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