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此前诉讼中,当事人提交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并主张据此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第三人对该民事调解书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并申请法院调取该案件卷宗但未果,故第三人客观上无法知晓该民事调解书的真实性。在此后另一案诉讼中,法院调取了上述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加盖法院查档专用章),并组织当事人质证,各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民事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日期应以该时间为起算日,据此,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间。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