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6条)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5.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6.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7.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8.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9.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0.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1. 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2. 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3. 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4. 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