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未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具有经常性、营业性、职业性的外观特性,已经超出了正常民间借贷的合理限度,封某从事放贷业务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