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董事会的该项决议存在瑕疵,股东可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股东大会可无理由决议罢免公司董事,由新任董事会决定是否重新作出决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作出董事会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故只要董事会依据程序和权力范围内重新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当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决议内容时,股东会可无理由决议罢免公司董事,由新任董事会决定是否重新作出决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