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司有权作为原告诉讼确认董事会会决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也没有将公司作为有权确认董事会无效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认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中的“等”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以及公司债权人,但并未包括公司。
张国贵律师
(1)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司有权作为原告诉讼确认董事会会决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也没有将公司作为有权确认董事会无效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认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中的“等”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以及公司债权人,但并未包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