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分手费”被认为是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分手时,一方给予另外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我国法律没有就分手费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精神损害赔偿愈发得到社会认可的情势下,从公平原则出发,司法对“‘出轨’一方主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存在认同的趋势。一般说来,若双方均无配偶,自愿约定因恋爱终止给予一定的分手费合法有效,但如果承诺后实际并没有给予,司法实践中也不支持继续支付。以近日媒体报道的陈某案为例,若真如报道所言,双方涉及数百万分手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陈某一方持有证明记录,但如果霍某不进行支付,陈某的主张也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