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第52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
2.银行根据其与贷款人订立的多份《贷款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该多份贷款主合同项下借贷双方均相同,银行将该多份同类借款合同纠纷一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合并审理,属于诉的客体合并。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该多份借款合同纠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