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2款及第199条的规定,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本案中,第三人虽参加了原一、二审诉讼,但其并非案涉合同主体,原审亦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其无权对本案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2313号
张国贵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2款及第199条的规定,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本案中,第三人虽参加了原一、二审诉讼,但其并非案涉合同主体,原审亦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其无权对本案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2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