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在员工孕期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员工在驾培公司遭受诈骗事件中存在重大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公司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员工在驾培公司遭受网络诈骗事件中,虽有过错,但并不构成劳动合同法中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重大过错,也不是直接责任人,依法不构成重大失职。
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致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针对此种情形的具体适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