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男,男,汉族,1987年5月17日生, 身份证号:???????,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育新路10号,电话??????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女,女,汉族,1989年9月12日生,身份证号:????????,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育新路10号,电话:???????
上诉人刘某男与被上诉人赵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贵院重新审核事实,判决不准离婚或者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查清事实之后发挥重审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上诉费以及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该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10万元,况且被上诉人庭审中也认可该事实,并答应共同承担,但是一审法院判决对此事实没有提到;第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住房公积金作为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也没有对此分割,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第三,孩子的抚养费只是基于被上诉人自认的工资5000元左右,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的实际收入,做出的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错误的;第四,双方针对房屋的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房屋给上诉人,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补偿是错误的,不符合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对此项判决不认可。况且认定房屋的市场价值120万,远远高于市场价,也不是双方认可的价位。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判决离婚。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虽然引用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但是一审法院对该法条的理解是错误的。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符合该条第二款中所有五项的规定,不能认定感情破裂;其次,依据该条第四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才是准予离婚的情形。本案中被上诉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书是在2020年11月24日出来的,常理来说送达或者生效一般都至少在一个月以后了。距离本次起诉离婚没有超过一年的时间,且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是实际上分居,本着维护夫妻关系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上来考虑,应该慎重判决离婚。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离婚是适用或者理解法律错误。恰恰依据本条的规定应该判决不准离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制规定,恳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4民初777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理,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某男
年 月 日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