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据此,即使试管婴儿父亲多番表示不想要这个孩子,但因前妻并不同意,所以父亲反悔的这一行为,并未起到变更或解除双方约定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效果,不影响将前妻所生的孩子认定为是两人的婚生子女。
综上所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相关权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