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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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黄金37天提出不批捕辩护意见?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12月30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598次举报
2021-12-30


1.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逮捕,是另一种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被逮捕了,就有可能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直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结束。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无权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必须先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获得批准后,公安机关才能执行逮捕。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例如采取取保候审,把当事人从看守所释放出来。

2.律师可以提出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审查逮捕的检察官提出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认罪认罚,则可提出“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表示冤屈,则可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261条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要求陈述辩护意见的,办案检察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制作笔录或将书面辩护意见附卷。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