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逮捕,是另一种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被逮捕了,就有可能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直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结束。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无权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必须先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获得批准后,公安机关才能执行逮捕。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例如采取取保候审,把当事人从看守所释放出来。
2.律师可以提出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审查逮捕的检察官提出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认罪认罚,则可提出“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表示冤屈,则可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261条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要求陈述辩护意见的,办案检察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制作笔录或将书面辩护意见附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