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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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的刑事违法性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12月30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464次举报
2021-12-30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出借个人银行卡。
  朱某为杭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至2018年6月,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用高额利息作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截至案发,造成127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8.46亿余元。
  雷某、李某是涉案公司的员工,且朱某让李某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应朱某要求,明知公司在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
  其间,雷某、李某配合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转入的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共转移3281万余元。两人除工资收入外,因出借银行卡,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法院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出借银行卡有法律风险,出借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明知借用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出借银行账户的,银行账户出借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公司员工将个人银行卡出借给老板,在非法集资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此外,如果明知借用人是失信被执行人,仍出借银行卡帮助其逃避法院执行,出借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明知借用人转移犯罪所得,仍出借甚至收取费用的,出借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