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是沈阳某小区的业主,入住当日,他与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沈阳某小区物业前期服务协议》《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沈阳某小区物业装饰装修承诺书》。约定王装修向该物业公司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按照约定内容装饰装修。2018年8月19日,王向物业公司提交了《单项工程施工申报表》,申报内容为“封闭二楼半、三楼露台,作玻璃阳光房”,并签署了《搭建阳光房承诺书》,承诺按照《沈阳某小区搭建阳光房指引》施工,搭建阳光房。但王装修时并没有按照申报内容搭建阳光房,而是在露台上建起了土建房。物业公司发现后,立即制止王并下达《告知书》及《整改通知书》,要求王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违建物恢复原样,但是王并未停止施工。无奈,物业公司将王起诉至沈阳市于洪区法院,要求王立即停止施工,拆除违建物,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与该物业公司约定按照《沈阳某小区搭建阳光房指引》规定搭建阳光房,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王搭建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许可的土建房,物业公司请求王停止施工、拆除搭建、恢复原状,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立即停止施工,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房屋露台上的搭建拆除、恢复原状。王不服,上诉至沈阳中院。沈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长期以来,个别业主私搭乱建,侵占绿地公共道路等情况在许多园区内存在,既影响了园区形象,破坏环境,又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往往以自己没有执法权为由拒绝管理或不敢管理,此判例明确了物业公司有权管理制止业主的违法行为,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追究违法业主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