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字号存在登记经营者系被冒用盗用身份信息的情况,此时应当由实际经营者承担责任。诉讼中因登记经营者下落不明,未能参加诉讼时,判决列明由登记经营者承担责任的,由于登记经营者没有设立、经营或负债的真实意愿,对债务的产生不存在任何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显属不当。因此,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应当依法告知登记经营者可通过申请再审等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实际经营者认为法院在执行中直接执行其的财产并损害了其权益,可通过提出异议及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
如果登记经营者明知或放任个体工商户字号由实际经营者经营等情形的债务承担。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如借名经营或挂证经营、合伙经营、经营转让或承包经营,登记经营者对实际经营者都持明知或放任心理,故对债务的产生存在过错,债权人要求登记经营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