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张某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及设施的维修义务。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张某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违约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
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前述三种情形,张某无权擅自解除合同。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