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对此则作了更为宽松的规定:“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再强调合伙人必须共同经营、劳动。
张国贵律师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对此则作了更为宽松的规定:“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再强调合伙人必须共同经营、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