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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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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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在破产之前已经解除,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576次举报
2021-12-27


不支持优先受偿权观点:房屋买受人已于债务人破产前以诉讼方式解除了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系一般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地位,故其主张消费购房人的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支持优先受偿权观点:合同解除不影响购房人优先受偿权。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情形下请求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基础是合同约定权利,属于合同债权范畴。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已经预售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还涉及到物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能对抗其他一切债权,购房者无论是谁,其具有的优先权都是一样的,不应有歧视,而区分保护的主体。对购房人的保护是基于生存权,并不因是否解除合同而改变。无论消费者是否解除购房合同,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购房款债权均应获得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