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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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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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如想规避租赁物的变动,可能造成其损失,应该注意合同约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29次举报
2021-12-27


出租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该厂房已抵押的事实,出租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涉案租赁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承租人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应当自负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出租方必须保证产权归属的合法性,如因产权问题而影响承租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负一切责任,按出租方违约赔偿方案给予赔偿。”根据该条款约定,出租人对自身对厂房产权完整性的保证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是清楚、明确的,原告有理由相信出租厂房产权的完整性以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租赁期限长短及标的物的大小,不是加重承租人注意义务的法定事由。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