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以案外人王某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一份分红型人身险,保险责任为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受益人给付生存类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后原告以被保险人王某对案涉保险合同不知情也未签字认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王某明确表示涉案人身保险合同未经其同意并认可,并有司法鉴定意见予以佐证。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人身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故根据法律规定,案涉合同无效,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在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就涉及合同订立及效力的重要事项向投保人进行相应告知,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同意和确认手续,并对投保单等材料的签署、提交尽到审慎义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