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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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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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单,不能视同对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117次举报
2021-12-27


 本案是“电子保单形式下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案外人王某通过网上APP为涉案车辆投保,保险期间内,驾驶人尤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尤某驾驶的车辆与其取得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这种情况属于无证驾驶,涉案事故是由于尤某这种无证驾驶的行为导致的,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有效驾驶执照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属我国相关法律所禁止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义务。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通过网上APP投保时会弹出保险条款的对话框,如不能阅读将无法投保。相反,通过庭审过程中对APP投保的演示,投保人只需点击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即可进行下一步,且无人脸识别或签字予以确认。故不足以认定被告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提示,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提示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未对投保人作提示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仍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