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顺风车并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韩某驾驶其妻子吴某名下车辆从事某平台的“顺风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等。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以“顺风车”属于营运车辆,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为由,对车辆损失不予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车辆的性质。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和诚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应以时间、路线基本相同为原则。本案中,案涉车辆以韩某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订单路线与其上、下班路线基本相近,且每日派单次数未超过对顺风车的相关规定,符合上述定义及其他要求,并未改变使用性质,不属于营运车辆,因此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