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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缴物业费

发布者:龚海滨|时间:2023年02月15日|13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随州市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小区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XX路10号、11号不动产的业主,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一直未予缴纳,原告多次向其催要,但被告一直推诿未予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与陈明系夫妻关系,二人系XX路10号、11号商铺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号商铺117.59平方米,11号商铺118.23平方米。2004年2月26日,被告陈某与随州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随州商贸中心商户经营暨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市场经营和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暂定为人民币0.5元/平方米/月。甲方应按乙方收铺通

知书中载明的日期和项目、数额向乙方缴纳首期市场经营和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出租其所有的商铺,市场经营和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甲方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乙方可以书面催促甲方限期交纳,甲方逾期仍不交纳,每逾期一天承担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交纳,甲方除交纳应付管理费、滞纳金外,还应承担应付管理费及滞纳金总金额20%的违约金”。2012年3月1日,随州XX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与A物业(乙方)签订《移交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将随州XX商贸中心内指定范围的物业经营管理权移交给乙方,乙方的管理服务费为每月0.5元/平方米,本协议于2012年3月1日签订,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2012年4月1日,A物业与随州市XX商贸中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0.5元/平方米/月收取,如被告逾期未交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2013年5月8日,随州XX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自2012年4月1日起将商户签订合同后所欠物业管理费全部移交给A物业收取。

另查明,被告陈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合计欠物业费3418元【(117.59平方米×0.5元每月×29个月)+(118.23平方米×0.5元每月×29个月)】。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随州市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3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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