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在如今高房价的经济背景下,再加之中国的传统观念,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安家好像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又加之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中国人含蓄委婉、不善直接表达,导致再出资购房当时很少有父母和子女或者儿媳女婿明确说明出资的性质,更不要说白纸黑字“签字画押”了。但是,在日后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子女离婚了,老人的出资不能就这样打了水漂;或者明明是当时说好的赠与,怎么就变成了债务了呢?那么,问题来了,有了争议的时候,父母的出资到底被认定为“赠与”还是“借款”呢?
说实话,这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是争议最多的地方,更是没有统一结论的。但同时,也是给了个案争取的希望,也给了律师更多发挥专业性的空间。
总体而言,当前该类案件中有如下难点和区别: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是重大的。个案中,是由父母对于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还是由子女对于赠与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呢?在父母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子女反驳不是借贷而是赠与时,如果子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构成赠与的话,是否就认定构成借贷呢?
二、证据材料的不足:与父母出资相关的纠纷中,由于家庭成员间亲密关系的特性,通常只是口头商量、口头约定,甚至也没有明确的约定,连口头约定也没有。即便有口头约定,除了当事人陈述外也难有其他证据佐证,更不用说出具借条、签署书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各方陈述大相径庭,出资行为发生与纠纷发生时间间隔较长,当事人各方内心意愿(意思表示)也是此一时彼一时,难以确认“真实意思表示”。证据的欠缺也是导致个案认定差异大的原因。
三、总结三目前主流裁判理由
个案中认定构成借贷、赠与的主要理由如下:
1 . 认定构成借贷的主要理由:
(1)法理上,赠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应当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子女、子女配偶主张的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则不构成赠与。
(2)情理上,在普遍高房价的背景下,成年子女因结婚等需要购置房屋但经济能力有限,父母给予帮助的情形较常见,但此举源于父母关爱子女之心,而非父母应尽之义务,不能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宜认定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3)从公平角度,子女因为父母的出资已经享受了房屋增值利益,如果将父母的出资推定为赠与,利益存在重大失衡,有违公平合理。
(4)即使事后补写借据的情形亦符合常理,也不影响出借当时借款意思表示的成立;还有个案运用了测谎。
1.1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理由:虽然子女的配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双方为夫妻关系,相关借款亦均用于两人购房居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2 构成子女一方债务的主要理由:(1)民间借贷不仅需要出借钱款的实际交付,还需要双方具有借贷合意;(2)子女一方签署的借据不能证实子女的配偶也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是,2019年二中院个案中,认定构成个人债务的理由是:未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生效,标志着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据此,所购房产实际由夫妻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购房产作为投资、相关投资收益由夫妻获取的,应当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经营。
2 . 认定构成赠与的主要理由
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赠与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在赠与行为做出之时就已经完成且明确,在该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证明是借款的,即该交付性质推定为赠与。且,在当时直至今日从未要求两被告(子女、子女配偶)出具债务凭证。
2.1 认定是赠与夫妻双方的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2 认定是赠与子女一方的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里的父母出资通常是指全额出资。但是,在2019年浦东法院的个案中,父母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部分,认定为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在普遍高房价的情况下,子女结婚购房时,父母出资的情形比比皆是,若不提前划定合理界限,一旦发生纠纷,个案的处理结果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若两个家庭的各方能为情感划定合理界限,更加理性地看待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尽量明确哪些是送的、哪些是借的,最好有一纸书面约定,提前“定分”而“止争”。我们力争让感情、婚姻可以更加纯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