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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大有乾坤!真章也可能无效~

发布者:宋娜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1737人看过


真公章与假公章,“李逵”与“李鬼”!

   在商业往来中,合作伙伴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经常会遇到被盖假公章的情形。尤其是建筑施工行业中,很多分包的工程,承包方可能存在挂靠的借用施工资质的情况,导致承包方不方便使用被挂靠单位的公章,所以有可能自行刻一枚公章以方便使用。当然,这种私刻公章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如果用在了经济合同中,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呢?仅因为合同盖的是假章就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吗?

实践情况中,多见于“真人真章”、“真人假章”、“假人假章”、“假人真章”、“仅该法人代表的名章“几种情形,分别解释为:1、有盖章公司授权的人盖的真章;2、有盖章公司授权的人盖的假章;3、没有公司授权的人盖的假章;4、没有公司授权的人盖的真公章;5、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名章。其中,第1种情况不用多解释,盖章行为有效;第3种情况应该也没有争议,盖章行为无效。所以,我们下面着重谈论第2、4、5种情况。

一、有盖章公司授权的人盖的假章,此时的合同效力?

因同一公司刻制多枚印章的情形在日常交易中大量存在,故不能仅以合同中加盖的印章印文与公司备案印章或常用业务印章印文不一致来否定公司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而应当根据合同签订人盖章时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或者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民事行为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认为,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合同上盖的假章不可怕,而盖章的人有授权才是重点!

二、没有公司授权的人盖的真公章,合同效力如何?

即使合同上盖的是交易一方的真公章,但如果盖章的人没有公司授权,或者没有对外形成表见代理时,其所为的盖章行为也不一定对公司产生合同拘束力。

近而,如果盖章人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股东,亦无公司对外进行相关民事行为的授权情况下,更不足以成为相对人相信该股东有权代理公司签字盖章的合理理由,股东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此时的合同对公司是没有必然法律拘束力的。

所以,经济往来中在合同盖章时,一定要审查、鉴别盖章人的授权委托,这是决定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三、合同上没有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或签字,合同效力如何?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或者签字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字或盖人名章,但未加盖公司印章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否则应认定为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设立机关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这些人选实际上是由持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行为是法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相应地,其行为后果也应由法人承担。

再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法人单位的盖章无实质区别。因为,单位印章本身没有“手”、“脚”,也没有“意识”。盖章必须通过人来完成,那么,哪个“人”有权盖章呢?显然非法定代表人莫属。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代表人拿起笔签字,和拿起印章加盖是一样的。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公司案件审判指导》一书中曾指出:公司的意思表示并非只能通过公司印鉴形式表征出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只有凭印鉴才能行使代表权,并不能认为欠缺了印鉴,公司就无法做出意思表示。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即代表公司,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如签名),即可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的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通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所为的行为,是公司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

所以,只要是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加盖了人名章或者签字,即可视为其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相反的意思表示时,应推定为是履行职务行为,盖章行为的效力溯及于公司。

关联法律链接: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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