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前妻(夫)婚内的债务有义务偿还吗?
作者:宋娜律师
去年,笔者曾作为女方代理人,代理了一起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男方)及男方前妻,要求共同承担婚内男方所欠借款的案件。这个案子真可谓一波三折,一共历经了再审、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五个阶段。现在回味其中,可谓五味杂陈、有惊有险,代理人可以感同身受的体会到,女方被纠缠的心力交瘁、不堪重负!好在最终曲径通幽、柳暗花明,最终女方以胜利姿态了解此事。下面,请听我娓娓道来:
女方已与男方离婚多年,自己带着孩子过着安稳的日子。一张突如其来的执行通知书,打破了生活原有的宁静。。。原来,在女方与前夫的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因在外经商所需,向债权人借款五百万元,并按照年华24%的利率支付利息,因男方未按期如数归还借款,所以男方债台高筑。随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出台,债权人看到了“希望”,所以“依法”起诉了借款人男方和前妻,要求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一审开庭时,原告(债权人)直接亮出利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要求认定是共同债务,女方共同承担,第一次开庭女方以被动态势而结束。但是,可谓“吉人自有天助”,第二次开庭后,突然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里,强调“共债共签、共签共债”,不仅考虑债务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更要考虑是否“共同签署、利益共享、共同生活所需”等相关因素。
同时,女方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由此可以推断在我国,“日常事务”可以理解成“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就“日常生活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故应运用生活经验、审判实践中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当事人家庭收入支出状况等情况,根据借款金额大小、是否必要、用途性质等因素予以衡量借款是否为共同所需。
最终,在第五个诉讼程序,发回重审后的二审程序中,法院最终采纳了女方的意见,本案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此,女方突如其来的“麻烦”走了,她如释重负、生活又回复了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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