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妇单方将财产赠与孙子女的,法律效力如何?
案情简述:小两口正在闹离婚,故男方许诺女方将男方父母的房子赠与给双方子女,故女方因此同意离婚。小两口找到男方父亲签署了房屋赠与协议,但是双方知道是男方父母的共同财产,可并没有让母亲签字。事后母亲提出异议,要求确认该房屋赠与协议无效,法院能支持吗?
答:《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对房屋等重大生产生活资料应该平等协商并缺德一致意见,根据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配偶另一方对处分行为知情、事后追认的,则该处分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母亲可以主张要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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