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XX与被告湖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立案。原告姚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姚XX撤回起诉处理。
发布者:叶世格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XX与被告湖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立案。原告姚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年 (优于68.16%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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