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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与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叶世格|时间:2020年07月24日|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XX诉被告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方XX、丰XX、罗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后,原告肖XX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XX的撤诉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肖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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