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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谭某全与李某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胜|时间:2025年01月20日|13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从事塔吊租赁业务,被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2018年8月15日起,被告租赁原告的塔吊在位于湖北省某工地使用。2018年12月7日,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载明:“某工地37号、38号塔吊租金从我们接手后2018年8月15日起租赁费由李某祥全部认至春节放假为止。(注:春节后无条件帮我们把电梯吊完为止)租费(5个月×9600元=48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元正。付款时间: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原房子手续随后来办理。尾部有李某祥签名及按手印”。另在下方备注:“以前施工队下欠五万元,如果以前蒲总不认账,施工方必须配合用房款抵押付清为止。”付款期限到后,被告经多次催收未支付。

2、因工程项目的需要,被告租用了原告的塔吊。原告交付租赁物后,租用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载明了其接手项目工程后的塔机租金为48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该承诺书系原、被告对于塔吊租金经结算后,由被告出具予以确认。

3、该承诺书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自出具承诺时生效,因此其应当全面履行承诺的给付义务。故被告抗辩租赁合同不成立且未结算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原告未提供合格证、检验报告,导致被告一直无法使用塔吊,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故对其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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