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杨XX雇请原告严XX的运输车队从事混泥土转运工作,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应支付原告运输费113,000元。2022年6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关于严XX车队2021年12月到2022年1月明细说明一张,载明:兹有严XX在四川XX运输费由杨XX、刘X支付。严XX车队运费总金额:113,000元,并附有严XX车队车牌,严XX车队签字处有原告本人签名及按印,被告亦在明细说明上签字按印予以确认。
2、原告严XX与被告杨XX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原告严XX依约为被告杨XX转运混泥土,完成了承运人的义务,被告杨XX应支付运输费。
3、2022年6月24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明细说明一张,确定了被告欠付运输费数额为113,000元,被告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有违诚信原则,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