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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陈某炳与贺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胜|时间:2025年01月20日|15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23年5月9日,原、被告经婚介中心介绍相识,双方于同年5月12日见面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13日,原、被告相约去万州大瀑布游玩。当天下午,双方返回云阳,被告到原告家中玩耍。原告家中14时38分23秒至48秒的监控视频显示,贺某珠:“这两天我有点困难,有点紧,你可以给我借下不”,陈某炳:“要好多”,贺某珠:我会给你出个条子的,你不相信的话,你有好多”,陈某炳:“几千块的样子”,贺某珠:“我要两万块钱”,陈某炳:“两万块要到工地上去跟他协商下,行不”,贺某珠:“行”。同日14时41分11秒,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元。同年5月26日6时22分,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昨晚我回云阳了,大哥叫我给他找点钱,我干活的这里拿不到,你能帮帮我吗?把我转给你的钱,转给我”,同年6月9日8时2分,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我这几天休息,我向给你说,我俩可能不合适,你如果方便的话,就把钱转给我”,之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原告通过微信多次要求被告还款。同年8月14日,原告前往被告工作单位向被告催款,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向云阳县公安局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协调无果,告知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原告主张其向被告转账的5000元为借款,被告则辩称该款系原告自愿拿出作为双方的消费支出。本院认为,案涉争议的5000元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理由如下:首先,从原告举示的监控视频显示,被告明确提出向原告借款2万元,而原告表示只有几千元,在双方商谈完后,原告随即向被告微信转账了5000元,表明双方当时已经明确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即双方已达成了借贷合意;其次,原、被告当时刚建立恋爱关系不久,被告向原告借款而未出具借条亦符合情理;再次,被告辩称该5000元系原告自愿拿出作为双方的消费支出,但从双方的交谈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均不能证明该事实,至于被告所辩称双方在恋爱期间有消费支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最后,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被告发送微信,要求被告向其归还转账的款项,但被告当时并未对此予以回应,且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但被告均未提出该款系原告自愿赠予其消费的款项。

3、因此,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且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虽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应当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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