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素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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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福建XX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发布者:游素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福建XX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7)XX0305民督53号
申请人:A,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妹妹、A,福建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福建XX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727XXXX7050,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申请人A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A称,其在众和公司印染车间上班,经结算,众和公司共欠其工资22025元,后众和公司仅支付了4239元,尚欠其工资17786元,有被申请人众和公司出具的工资明细为凭,要求被申请人众和公司给付申请人A尚欠的工资1778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福建XX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A工资17786元,
申请费82元,由被申请人众和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游素玉律师,毕业于闽南师范大学,现从业于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有7年多。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至今办理了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莆田
  • 执业单位: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320********9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