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游素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荔民初字第4216号 原告A,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A,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在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审判员 游金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A 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